山东省出生缺陷研究与转化协同创新
中心章程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创新计划的意见》(鲁财教[2013]3号)文件精神,由济宁医学院,联合上海交通大学、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省安康医院、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上海佰臻基因组学与人类健康研究院等多家高校、医院、企业等共同建设山东省出生缺陷研究与转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各协同单位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山东省出生缺陷研究与转化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需求导向、实体架构、开放运行、创新引领”的建设标准,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我省相关领域高水平科研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努力为我省乃至国家的出生缺陷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二)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三)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四)开展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合作举办全国性学术研讨会;
(六)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
(七)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济宁医学院,中心采用管理委员会、学术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中心主任、研究平台和教育基地、首席科学家到科研人员和学生的配置,以实现协同效率的最优化。
第八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的行政决策机构。中心管理委员会设中心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2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以扩大协同单位。主任由牵头单位济宁医学院的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协同高校各推荐1人担任,任期3年,可连任。
第九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评议、审议、论证的学术咨询机构。学术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各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名,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条 中心设咨询委员会,是社会参与中心办学的参谋、咨询、指导机构。咨询委员会由热心支持山东省出生缺陷研究与转化协同创新中心发展的知名专家、事业单位的领导及企业家组成,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济宁医学院,由山东省出生缺陷研究与转化协同创新中心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协同高校分别选聘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具体负责各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各研究平台和培养基地设平台主任或基地主任,负责协助中心主任确定创新任务,安排平台内研究或人才培养工作,协调平台运行。每个平台下设若干创新研究团队,由团队首席专家具体负责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拨付和学校自筹。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五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委员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六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必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管理委员会。